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服
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青发改收费【2012]1592号
省产权交易市场: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青产交办字(2012)16号)收悉。鉴于原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三年来的运作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收费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从事产权交易活动,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照章纳税,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你单位接收财政、国资监管等政府部门委托进行协议转让的产权交易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成交后,按成交资产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方式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
三、你单位接收企业、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机构等委托提供咨询、策划、产(股)权转让、实物资产交易、投融资、产权托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通过拍卖、招投标方式转让产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委托进场的资产转让,可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你单位兼顾市场需求、服务成本、利润等因素,自主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收取。
四、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企业产权交易,其交易服务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
五、你单位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六、你单位提供交易服务并收费应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并主动接受价格、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的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经批准依法成立的其他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可参照执行。原《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07)4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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