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澄清修改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
终止公告
合同公告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2月12日10时至2016年2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https://sf.taobao.com)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标的: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9号13号楼2单元231室,建筑面积为:91.76平方米,分摊套内面积:80.91平方米。不动产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73759、173760号。共同共有,所在建筑物共6层,拍卖对象位于第3层。2005年建成,砖混结构,两室一厅一卫一厨、南北朝向;电子对讲单元门、中档防盗入户门;客厅:复合木地板地面、二级吊顶、铝合金玻璃推拉门、不锈钢护栏、铝塑窗、储物柜;卧室:复合木地板地面、白墙细粉、大壁柜、铝合金窗、包门及门套;厨房地板砖地面、面砖到顶、集成吊顶、橱柜、吊柜、人造大理石操作台、铝合金窗、铝合金玻璃推拉门;卫生间:地板砖地面、面砖到顶、集成吊顶、箱体瓷面洗面盆、包门及门套;水、电、暖设施齐全、分户采暖。外观良好可正常使用。
评估价:543862元,变卖价:440528.22元,保证金:8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5年11月27日10时至2026年2月9日10时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拍辅机构联系统一安排时间进行看样。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及拍辅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2月4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6年2月4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五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十一、变卖成交款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额,如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额请在变卖成交后7天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账号::6228401947071711863,开户行联行号:10385101000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24小时后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及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辅机构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0971-4561058 王法官
拍辅机构咨询电话:0971-4561056 李老师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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